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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辽宁省5月起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

发表于2017-04-26

《办法》 明确,10种不动产权利可以办理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建筑区划内绿地为业主共有

《办法》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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