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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擅自入住视为房屋交付

发表于2007-03-25
案情

    钱某为购置房产,和某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之日付款25万元,第二期付款25万元,房屋交付时付清余款20万元。在房屋交付前,钱某擅自入住,并开始进行装修。房产商遂要求其立即付清所有房款,钱某称房屋尚未交付,不同意付款。

    分析

    一般情况下,房产商交付房屋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上规定说明房产商对商品房应先验收合格,并向购房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后才能交付。

    本案情况比较特殊,钱某在房产商具备了交付条件前,已经提前入住,对此该如何认定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钱某因个人原因,在未付清购房款,双方未签收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前便擅自入住,在实际上已占有使用了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转移交付条件。钱某先行违反合同行为,应视为对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条件的放弃,钱某入住之时,就应认定为房屋交付的时间,钱某应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款
发表于2007-04-16
怎么没有人回贴啊。。。
发表于2007-04-28
哈哈,这不是回了,帮你顶一下。
发表于200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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