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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顾客由扶梯翻滚跌下受伤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发表于2017-02-10
顾客由扶梯翻滚跌下受伤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住广州市白云区的曹女士在商场乘坐电梯时,因为电梯发生故障骤停,从约8~10级扶梯的高度翻滚跌下。因作为商场管理方的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相关费用,曹女士将该物业起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该商场的物业管理公司赔偿曹女士共2742元。

电梯上摔下致全身多处受伤

据曹女士回忆,2016年1月9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她在白云区某购物广场内打算购物。她在搭乘商场首层其中一台手扶电梯过程中,手扶电梯突然停顿,导致她跌倒,并从一定高度(约8~10级扶梯的步级)翻滚跌下。当时曹女士约有几分钟时间说话困难,并有左手腕流血、头痛、头晕、心慌、心闷,头、肩、肋骨等身体多处瘀痛等,商场的监控也拍下事情的发生。

在曹女士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并调取了商场监控录像。随后曹女士前往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及广州市正骨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医院经检查及诊治后确定:曹女士左侧第4肋骨局部扭曲、左肘关节、左肩关节、右踝关节疼痛明显,左上肢外展受限、全身多处外伤,并致头痛、头晕、心慌、四肢

瘀痛,需要外敷及在家服药治疗。当天医药费合共为627元,由曹女士自行支付,当天检查费由商场工作人员支付。

但曹女士在家休养期间,经常出现头痛、头晕、心慌心闷、紧张、半夜痛醒、失眠、发恶梦,需要亲属安抚及照料。由于伤情未见好转,2016年1月13日曹女士在亲属的陪同下到广州市正骨医院复诊。经医院诊治,曹女士的病情为:左肘、左肩、双小腿、胸、挫伤血瘀,需外敷及服药治疗。此次的检查费及医药费合共915元,曹女士先后2次到医院医治所产生的医药费及其中一次检查费合共为1542元,全部由曹女士自行支付。事后,曹女士将作为商场管理方的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相关医疗费用。

电梯屡发故障物业拒不出庭

据现场监控录像显示,此事件发生时,曹女士乘坐自动扶梯时靠右站立,右手扶住电梯扶手,电梯的梯级一直在向上运动,但扶手在电梯行至中途时有停顿,导致她站立不稳而摔倒并向下翻滚。

而此前就有商场顾客反映,该扶梯之前已发生过几次故障;此次伤人事件发生后,商场并未及时封梯检查,当天仍继续使用。对此,曹女士认为商场管理方没有及时保障扶梯设备安全,物业管理职责不及时不到位。而被告作为该扶梯的使用及产权单位,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另外,曹女士还指出,商场管理方在该事件处理中并不积极,陪同曹女士到医院检查的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只携带了少量现金,在处理上缺乏诚意;商场的工作人员在医院支付了检查费用后,得知曹女士的头部检查临时报告显示并无大问题,要求曹女士书面承诺不再追究商场管理方责任、商场不承担曹女士日后的复诊费用且不作出任何赔偿,才愿意承担曹女士在案发当天所产生的数百元医药费;事后双方到派出所调解时,商场也拒绝承担曹女士的医药费及赔偿相关费用。

庭审当天,作为被告的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法院审理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事发商场的管理者,涉事电梯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因电梯故障导致原告受伤,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数额,法院对医疗费认定为1542元,对营养费、交通费予以酌情认定,对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认定为500元,护理费、误工费则因缺乏证据支持而未予认定。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广州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赔偿的损失共2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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