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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物业费诉讼时效案例分析一则

发表于2017-05-04
标签:物业费诉讼时效案 法院 前期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 物业费 
湘潭在线10月26日讯(湘潭晚报记者 李涛 通讯员 胡康宁)10月25日,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在湘潭县法院审结。某物业公司因追索物业服务费不及时,超过诉讼时效,其诉求被法院驳回。

刘某系易俗河某小区别墅的业主。2005年1月,刘某与我市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这家物业公司有处理刘某住(使用)后的房屋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等义务。

2007年5月,双方续签了合同,并约定合同2013年12月31日终止。

然而后来,刘某房屋漏水,物业公司前去修复时因使用涂料不当,造成了房屋外观严重损害。由于当时尚在合同期间,刘某自2011年1月1日起拒交物业费,累计欠缴物业费9425.05元。

今年5月,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已于2013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按照有关法规,原告应自2013年12月31日起两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物业公司于2016年5月向法院起诉,明显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又不能提供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已丧失胜诉权。

最终,法院对物业公司请求支付欠缴的物业费及滞纳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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