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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业主因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案例一则

发表于2017-05-04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商品房市场越来越火爆,但随之而来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也越来越多。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本是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的利益共同体,如今却时常出现“水火不容”的局面。日前,洛阳高新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物业服务不到位引发的纠纷,小区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属于合理抗辩,法院最终判定小区业主依法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2009年5月1日,原告洛阳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等服务,被告应于每月的5日至10日按照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都依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从2013年2月起至2014年12月,被告李某某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1585.8元、垃圾费46元。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洛阳某物业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原、被告形成了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李某某自入住小区就接受物业服务,因此,被告李某某应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被告李某某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因物业服务系针对广大业主具有公共性,每个业主利益角度不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权利,如果业主均以物业服务不能令其满意或存在瑕疵而拒交物业服务费,则物业服务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将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将损害到大多数业主的权利。被告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其可以选择通过合法途径主张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被告以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显然不属合理选择;被告可就其相关抗辩理由另行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同时,原告在履行物业服务过程中,也应注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交流,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答复与解决。因此,关于被告拖欠的物业费,理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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