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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华润幸福里业主维权诉求书

发表于2014-10-13

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

现沈阳华润幸福里业主对华润置地(沈阳)房地产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润公司)华润幸福里项目1.1期存在的诸多问题,向华润公司进行维权并递交以下几方面诉求:


一、质量问题
1、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华润幸福里花园1.1期交房标准”第一公用部分第5小项“电梯前厅(含首层大堂):精装修”中的业主要求与首层大堂同等标准,电梯前厅贴砖(目前内墙为乳胶漆),铁西华润置地广场为同样合同,却贴砖,同一个合同,几乎同样价格,华润幸福里却降低标准。
2、目前电梯间内墙壁质量严重偷工减料(电梯间墙壁内保温层处理砂桨硬度不够导致一按就出坑,漏出挂网,进户门开门锁具处导致电梯墙壁出现撞痕),根据GB/T20473-2006《建筑保温砂浆规定》,外墙内保温砂浆最小抗压强度应≥0.2MPa,同时根据保温砂浆技术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外墙内保温面层应为以聚合物和外加剂制成的抗裂剂、水泥和砂按一定比例混合制成的能满足一定变形而不开裂的抗裂砂浆,且面层施工过程中应压入网格布。根据贵司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施工工艺为保温砂浆界面直接刮大白面层,同时根据现场查验,该保温砂浆墙面经防火门把手碰撞后即出现孔洞。综上,沈阳华润幸福里1.1期项目的保温砂浆墙面完全不满足国家规定的最小抗压强度及施工工艺要求,存在偷工减料、质量不符合国标规定等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
3、沈阳华润幸福里1.1期项目4幢楼,承建商大连阿尔滨集团工4幢楼时,每幢楼所使用的管道、地热管等管材、建材质量均不一致,存在严重偷工减料行为。
4、本项目的三号楼四号楼的雨达存在设计缺陷,下雨融雪天存在安全隐患;室内地脚线开裂;交房后电梯均无检验验收合格证就运行等严重问题。


二、消防、环保严重不达标
1、沈阳华润幸福里花园项目均为超过54m的高层住宅项目,项目采用的外墙保温板,其阻燃性低于B2级,材料密度仅为12.5kg/m3(应为20kg/m3),严重违反国家规范规定和辽宁省地方标准。华润在本项目中所用保温材料为白色苯板;B1级阻燃型苯板用明火烧时,不会有燃烧的现象,而华润在本项目中所用保温材料在进行燃烧试验的过程中,保温板迅速发生收缩、融化和燃烧,燃烧过后无任何无机灰分及残碳生成,沈阳华润幸福里1.1期所使用的保温材料为普通聚苯板,其中没有添加任何阻燃材料。为可燃性保温材料,在其燃烧测试中,无法达到GB/T 8626的燃烧要求,其燃烧等级低于B2级。国标规定,当保温板厚度大于80mm时,其密度要求大于20kg/m3,沈阳华润幸福里所用保温材料密度仅为12.5kg/m3,远低于国家标准要求的不低于20kg/m3的要求,是不合格产品。沈阳华润幸福里1.1期所使用的防火隔离带不达标。根据DB21/T2116-2013《建筑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辽宁省地方标准)的要求,墙体防火隔离带要采用A级保温材料并沿楼板位置设置,隔离带高度不小于300mm。防火隔离带与墙面要进行全面积粘贴。
2、根据与业主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描述:园区1.1期3、4号楼南侧为消防通道,现擅自更改了合同中园区规划设计,此区域目前设置儿童活动场地和高大的树木,万一出现险情消防车无法进入到园区内,对园区的消防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园区住宅区域无6米宽的路宽,供发生火灾时,消防车辆无法快速通行至起火点,以上问题,华润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标准实施,严重影响业主生命安全。业主不想看到沈阳幸福里变成第二个沈阳万鑫大火和上海静安寺大火。
3、2#楼2单元楼梯间消防通道处横置两根管道,这将对消防疏散造成阻碍,一旦出现险情,将对业主人身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范要求。
4、底层商铺通风烟道直接设计在商铺屋面上,并未按照国家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排到相邻最高建筑物(住宅)的屋面。


三、虚假宣传、销售、价格不透明等违法销售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公开道歉及相应赔偿。
根据《《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虚假宣传:沈阳华润幸福里项目在对外宣传时,华润置地沈阳分公司楼盘传单、报纸、电视网络的对外宣传中,宣称沈阳华润幸福里是、品质楼盘,住宅楼书承诺的各种华美、高档之词,吸引了广大业主纷纷购买。可是实际情况呢?很多业主将蒙受者消防连廊、小区四周商业顶层过高的严重挡光,挡视线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售楼时候都丝毫未提,却在合同条款中,事先用文字进行了风险“巧妙”规避,把不利的因素全部事先列及,把的风险全部由业主承担。也许您说,为啥不认真看合同呢?那我也不知道为啥,反正几乎业主都在白纸黑字的华润合同面前纷纷中招了。而且,更甚的是,同样户型的住宅,2013年和2014年的合同还不一致,仔细比较,会发现合同文本的“进化”,进化到交房标准的进一步明确。现又对出现争议部分对业主解释说华润幸福里项目为城郊改善住房的解释(华润方回复的录音、录像、包括网上对维权业主回复等材料业主方可以提供),这对我们广大业主来说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销售及价格不透明等:现1.1期及1.2期业主购买房屋时,部分未完工住宅在没有拿到预售许可证时,就对部分业主进行销售;同时,售楼员与众多业主交流买房意向时,只提供一幢楼的1-3个房屋对购房者销售(开发商的多套未售住宅均没有对购房者公开销售),结果广大业主谈论买房时间时,均发现与买房时售楼员提供的房屋不符,导致众多业主花高价买了不称心的房子。华润未按照《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并标示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实施欺诈消费者行为,应当增加对消费者的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总额的1倍。


四、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允许业主进行任何更改。
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华润幸福里小区业主
                                             2014年10月11日  

发表于2014-10-13

华润无耻 偷工减料 华润已死 业主烧纸

发表于2014-10-13

挣缺德钱的开发商早晚会有报应,生命不息,维权不止!

发表于2014-10-13

华润无耻 偷工减料 华润已死 业主烧纸

发表于2014-10-13

华润无耻 偷工减料 华润已死 业主烧纸

发表于2014-10-13

挣缺德钱的开发商早晚会有报应,生命不息,维权不止!

发表于2014-10-13

质量确实有问题,但是华润对这事的态度更让人气愤,不承认自己有任何问题,还有就是现在明明看到的问题,在大家没收房前不改,该项目的一把经理居然厚颜无耻的说动维修基金。不想说脏话,但是华润的牌子确实让人很失望!!!

发表于2014-10-13

挣缺德钱的开发商早晚会有报应,生命不息,维权不止!

发表于2014-10-13
金种和张啵态度蛮横!
发表于2014-10-13
金种和张啵态度蛮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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