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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发表于2008-01-04
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开展住宅小区管理业务,在小区内负责下列事项:
(一)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路灯、景点、园林绿化、窨井、化粪池、道路、停车场、信报箱等公用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环境卫生保洁,窨井、化粪池的清掏清运;
(四)维护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秩序;
(五)便民服务网点及车库的管理;
(六)维护治安及交通秩序;
(七)住宅小区各类档案的管理;
(八)承包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然而,融和尊邸小区只是在商品房达到装修条件,其他设施什么都没完成的情况下,就强行收取买受人一年的物业费,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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