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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昨日起《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被废止

发表于2011-09-23

9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废止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委托管理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

这两部与全市千家万户联系密切的政府规章为何被废止?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按照国务院今年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条例》),《办法》有一些方面与《条例》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而《规定》的整体内容与《条例》相抵触,所以要废止。

这位负责人指出,《办法》中规定的拆迁主管部门和《条例》中规定的征收主管部门不相一致。《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而沈阳市《办法》规定,沈阳市房产局为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办法》中规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条例》中规定的主体也不相一致。《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沈阳市《办法》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拆。同时,《条例》还取消了“裁决”和“强制拆迁”等规定,并将以“征收”取代“拆迁”等称谓。

《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与《条例》规定的也不相一致。《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沈阳市的《办法》,只对拆迁楼房住宅实行货币补偿的情况制定了一套具体计算公式。

发表于201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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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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