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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沈阳市人民政府令:关于商品房交付的8项新规,3月1日起实施!

发表于2016-01-08




据悉,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该办法实施后开发商交房时,必须通过“八项考核”。据悉,该《办法》的出台将加快完善沈阳市住宅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居民入住条件齐全,住房质量,减少因此产生的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8项新规具体内容《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新房交付前向区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验,现场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8个 项目。包括:

 1、 项目主出入口与市政道路相连情况;

2、项目主出入大门的街路及项目名称、大门全貌;

3、楼门(院)牌号,单元号,户、室、房间号,车库、网点、仓库等门牌 号安装情况;

4、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完成情况;

5、交付使用区域内的道路、绿化、环卫设施、路灯、围墙、机动车停车位、自行车停车棚配件情况;

6、是否按规划要求需要建设了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

7、分期开发、分期交付的项目,按规划要求需配建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未与项目同步建设时,开发商落实的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配套设施完成情况;

8、分期开发项目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完成情况。商品房交付新规依据及必要性

据悉,制定《办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同时还借鉴了上海、苏州、哈尔滨等市的立法经验。

本《办法》的主要特点:一是简化了验收报件。按以前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需提报17项有关资料,为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报件简化为8项,验收重点转为现场检查。二是加强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的。另 外,《办法》中规定:“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于现场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对核查合格的项目出具《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确认书》。” 也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向区、县(市)房产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手续,未取得《沈阳市商品住房交付使用通知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区、县(市)房产部门不予受理备案手续,该商品住房不得交付使用”做出相关规定,此规定将有效控制不达标、不配套商品房的交付 使用。

发表于2016-01-08

就应该严格一些 省的以后维权

发表于2016-01-08

有法律规定就好

发表于2016-01-08
过儿是我,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沈阳市人民政府令:关于商品房交付的8项新规,3月1日起实施!”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6-01-08

明文规定,看开发商作假的

发表于2016-01-08

又啥啊一堆一堆的

发表于2016-01-08

这样规定还比较好

发表于2016-01-08

文字太多了,言简意赅啥意思

发表于2016-01-08

买房子有新的规定了~?

发表于2016-01-08

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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